法制網見習記者 王春 通訊員 彥明
  起訴,撤訴,再起訴……日前,張某又一次來到浙江嘉興海鹽法院狀告趙某還錢,因為證據瑕疵,張某在維權路上所受的折騰可不是一點點。然而這一切說到底還是因為民間借貸惹的禍。
  去年11月,經營服裝生意的趙某向賈某借2了萬元臨時周轉,張某作為保證人為趙某提供了擔保。然而,還款期到後,趙某卻因外債纍纍而舉家外逃,張某不得不替趙某還了這筆錢。此後,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張某拿著賈某的收條將趙某告到了法院卻因為證據瑕疵經歷了一系列的折騰。
  據統計,海鹽法院今年以來受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545件,相比去年同期的收案288件增長了近90%。從受理的案件來看,很大一部分民間借貸案件如前述案例一樣,早在訴訟之前,債務人就已經下落不明,這勢必加大了調紛止爭的難度。
  相較審理階段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高增長率,海鹽法院受理的執行階段的民間借貸案件也呈增長趨勢,今年以來共受理民間借貸執行案件256件,相比去年同期的收案170件增長了50%。
  去年8月底,馮某向李某借款2萬元並簽下借條,約定一個月後歸還,但馮某逾期卻不肯支付。李某於是起訴到法院,經審理,法院依法支持了李某的訴訟請求。今年3月,李某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法官提醒:民間借貸一定程度上解決了部分社會融資需求,但實踐中也存在著交易隱蔽、借貸方式複雜化等特點。為避免自己的錢款有去無回,對於出借一方,在錢款借出之前就應做好各項措施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首先,錢款出借前,應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條等借款憑證或者提供保證人,借款憑證上應寫明還款期限、利息約定等內容。即使是親戚朋友之間的臨時拆借,也最好保留相關憑證,切莫礙於情面而發生糾紛時救濟無門。
  第二,借款交付時,建議通過銀行或者自動櫃員機轉賬等進行,保存必要的轉賬憑證,用以證明確實有錢款交付。
  第三,註意還款期限,借款到期後,要將催討款項的電話錄音或者其他材料保存好,必要時在2年的訴訟時效內起訴到法院,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原標題:法官:錢款借出之前就應做足工作保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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