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22日,中國工程院士增選候選名單公佈,在公佈的560名有效候選人中,多企業高管入圍。
  劉道偉/CFP
  10月底和11月初,中國科學院、中國工程院院士增選最後投票工作相繼結束,目前暫未公佈投票結果。
  對於中科院而言,這不是一次平靜的增選。11月14日,媒體報道復旦大學教授、中科院院士王正敏遭弟子舉報,舉報內容包括論文數目造假、專著抄襲,以及包裝院士等;半個月前,中科院今年的院士候選人、南京大學物理學院教授王牧,指控另一名中科院數理學部院士候選人——同校教授聞海虎涉嫌學術造假。
  更讓社會震動的是,兩個月前的9月10日,在北京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第三法庭上,原鐵道部運輸局局長張曙光,親口講述了自己索賄2300萬元用於“運作”中科院院士的情況,並且說只差一票就能成功。公眾這才驚訝地獲知,這個未出事前就已醜聞纏身的官員,竟然離這一最高學術稱號這麼近。
  社會浮躁,學術界也不再純凈。兩年一次的院士增選期間,更是投訴信滿天飛。
  今年,中國工程院初步候選人有500多人,第一輪過後,只剩下100多人,這100多人中,有超過半數被投訴。在中國工程院辦公室,80歲的院士沈國舫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
  對於舉報的調查與處理,也成為兩院領導頗為頭痛的事情:工作很繁瑣,院士們也不大情願去,有時候調查也形不成結論性意見,大家都不滿意。
  張曙光選院士時,雖有多人多輪舉報,卻沒能撼動他的參選資格。真相大白後,扭曲的調查機制受到社會普遍質疑。《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要實行院士退出制度。種種情況表明,這一制度要真正落到實處,必須先改革調查處理機制。
  有工程院院士被通報批評
  回溯兩院歷史,對院士的處理屈指可數。
  10多年前,中國科學院曾宣佈將兩名院士除名。後經媒體證實,這兩名院士一位是中國科技大學原副校長方勵之,另一位是華東理工大學原校長陳敏恆。其中,方勵之被除名有政治方面的原因。陳敏恆被除名,既有科學道德方面的問題,也有經濟方面的原因。
  2000年,中國科學院公佈這一消息時,距兩人被處理已有好多年了。
  在沈國舫的記憶中,成立於1994年的中國工程院,迄今沒有院士被除名過。沈國舫2006年卸任中國工程院副院長、院士增選政策委員會主任職務,在他的任期內,推動處理了兩例學術事件。
  2006年,中國科技大學火災國家重點實驗室4名教師因一篇共同署名的論文被指抄襲。該論文的第四作者為中國工程院院士範維澄,由此也引發了社會對範院士在“論文事件”中所應承擔責任的爭議。
  當年11月,中國工程院收到有關範維澄院士等人的論文存在科學道德問題的材料。隨後,院科學道德建設委員會多次聯繫範維澄,範維澄所在的能源與礦業工程學部則組織有關院士對“論文事件”進行了調查瞭解,並提出了處理建議。
  2007年2月28日,中國工程院科學道德建設委員會召開專門會議,對“論文事件”的性質進行了認定,並提出了處理建議。其後,報經主席團會議審定,決定通報全體院士。
  處理結果是,中國工程院認定範維澄院士在學術道德和學風方面疏於自律,對“論文事件”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為此,主席團決定對範維澄院士在全院通報批評”。
  “在處理他的問題上,阻力不大,他本人有點兒意見。”沈國舫說,這起學術事件,在學術界有一定的影響。“錯了就是錯了,錯了就要認錯”。
  另一個案例,是6名教授舉報劉興土院士。劉興土是中國科學院東北地理與農業生態研究所研究員。6名教授舉報稱,劉興土“主編”和“編著”的4本著作中,多處使用他們著作中的數據、表格和研究成果等,在文中引用處不做標註,僅在後邊列入參考書目,違反著作權法,屬於剽竊行為。
  “書里引用別人的研究成果,在參考文獻中註明瞭,但沒有在引文處註明出處,這是小毛病,因為早期出的書,知識產權不是很明確,劉院士也承認是自己的疏漏,我們要求必須道歉,承認自己錯了。”沈國舫說,劉院士最後還是做了,“這很丟面子的,但我們要求他必須道歉。”
  2008年,浙江大學藥學院出現論文抄襲事件,藥學院院長為中國工程院院士、時任浙大藥學院院長李連達。後來,中國工程院找李連達談了話,指出他應負的責任和應接受的經驗教訓。
  據中國青年報記者檢索,中國科學院還沒有出現過被通報批評的案例。幾位中科院院士也表示,在他們的印象中,還沒出現過這樣的情況。
  有時候調查不出所以然
  更多的調查,指向的是院士候選人。
  沈國舫說,2005年,進入第二輪的有效候選人共有158位,中國工程院接到的投訴信過百,涉及人數過半。隨著投訴成本的降低,投訴信越來越多。“這個時候,學部再進行甄別:有些候選人已經參選過了,上次沒通過,這次又來選,這次的投訴信還是跟上次一樣的,上次已經調查過了,有結論了,這次就去掉了。”沈國舫說,“今年,進入第二輪的有效候選人,一個學部也就一二十個。我們農業學部進了18個,10個被投訴,需要組織專門調查組去調查的有六七個。每個學部的比例差不多,所以,今年一共有六七十名有效候選人需要調查。”
  “如果是實名舉報的,必須給出答覆。如果有實質性內容,我們會專門組織院士去調查。如果不是實名舉報,也要看有沒有實質性內容。有些不實名舉報的,還確實有實質性內容,舉報人怕打擊報複,或者怕處理不好關係,所以匿名。”沈國舫說。
  每次院士遴選,要對六七十人進行調查處理,沈國舫直言工作量很大。他介紹,要作出調查決定,首先由學部辦公室負責歸總投訴材料;然後,由各學部常委會討論是否進行調查,如果確定要調查,由常委會決定調查組人選。
  “有的院士真不願做這事,一方面要花工夫,另一方面要承擔責任。最後大家還是承擔了。為了工程院的建設,大家還是要做這事。”沈國舫說。
  然而,調查面臨的問題重重。“如何對待投訴,如何分析投訴的內容,如何得出結論,這是很難的事,院士們也覺得很頭痛。”沈國舫說。
  調查組的問題在於,如果投訴的是科學技術問題還好,但有很多投訴是關於經濟問題、生活作風問題的。
  即使是學術問題,有時候也很難調查。比如學術貢獻方面,有的投訴者舉報院士候選人沒有真正起到項目第一負責人作用,是掛名的。“我們要調查,他是否真起到了第一負責人作用。就是說,研究的方案、總體思路是不是他提出來的,是否參加了某些領域的實質性工作。投訴人往往說,他哪懂這個呀?都是人家幫他弄的。我們要判斷他起什麼作用。有時候一個大課題裡面有很多分支,可能有些分支他不是專家,但宏觀領域他是不是專家,有沒有起到第一負責人作用,這個調查很難。”
  沈國舫說,調查組的工作完成以後,會形成書面報告,先向學部常委會彙報,常委會通過後,在院士選舉前,會專門安排時間對投訴情況進行說明。“至於結論,有的是查無實據,有的是有些小毛病,有的確實有毛病,也有的結論性意見不是很明確,請院士們自己判斷。”
  連調查組都沒有明確結論,學科分工又是隔行如隔山,很多院士本身也對候選人不熟悉,如何讓他們作出“自己的判斷”?沈國舫說,有投訴,就會影響院士投票的選擇,“我也感覺到這一點,老好人的院士候選人占便宜,當校長的候選人是要吃虧的,他們更有可能遭到投訴。”
  在調查處理的過程中,結論作出後,沒有給被投訴人申訴的機會。沈國舫承認,這確實是薄弱環節。“調查組一般都會跟投訴人、被投訴人單位接觸,隨後,還要跟被投訴人見面,請他談談自己怎麼看。最後下結論,如果他本人對調查結論不同意,沒有一個申訴的機制。我們不是司法機關,雖然儘量做到公正公平,但沒有公平到法律上的程度,不能當庭申訴、抗辯。有些院士候選人覺得自己被冤枉了,對下的結論有不同看法。”
  扭曲的調查結果
  更大的問題在於,調查結果被扭曲。
  以張曙光案為例,針對舉報,中科院成立了調查組,展開了調查。舉報人也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他獲知,他原本是中科院調查組尋訪到的介紹情況的人選,他也準備如實講述他所掌握的情況。
  然而最終,中科院採取了“組織”對“組織”的方式,要求原鐵道部進行調查。原鐵道部聲稱,學術成果的確是張曙光的,“態度很肯定”。
  有投張曙光贊成票的院士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既然鐵道部這麼說,“那我就只能選擇相信鐵道部調查結果”。
  事實證明,“組織”對“組織”的方式根本就不靠譜兒。
  “由歸口初選部門提出書面調查材料及結論性意見”,正是《中國科學院院士增選投訴信處理辦法》規定的3種核實投訴方式之一。
  中國工程院也有類似規定。沈國舫說,中國工程院的調查偏學術,生活作風或者經濟問題,一般依靠被投訴人單位的上級單位的結論。“比如研究院,它有人事組織的一套系統,我們會要求上級部門作出結論。”
  軍事醫學科學院原院長、中國工程院資深院士秦伯益對這種調查方式意見很大,他也參加過幾次這樣的調查。“我們是通過組織系統下去的,結果什麼也查不出來,因為有地方或單位保護主義作怪。作為組織推薦,讓單位的某某某去申報院士,投訴來了,當然會幫院士候選人擋住,不然推薦錯了是不是?”
  秦伯益感嘆:“‘文革’時,是沒問題會查出問題來;現在呢,是有問題,會查出沒問題來。”所以,他對現在的投訴機制很不滿,“不讓投訴吧,申報人亂吹;讓投訴吧,投訴人瞎投訴;去調查吧,本單位保護。結果,調查出來的結論往往是查無實據,這叫我們怎麼判斷?”
  中科院院士何祚庥也說:“面對調查,的確有單位弄虛作假,這是作偽證,做偽證要取消提名資格。”他說,調查者深不深入,是不是想大事化小,也影響調查結果。
  調查不公開也頗受爭議。上海交通大學歷史系主任曹樹基教授就曾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道德建設委員會的操作過程是暗箱操作,“道德建設委員會沒有盡到公佈具體處理結果的義務,對外是封閉的,‘學官’們在內部受到‘保護’,這個過程非常巧妙。”
  王牧舉報聞海虎涉嫌學術造假,中科院派出調查組的成員之一朱邦芬院士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調查結果不能向外界公佈,中科院則對媒體回應稱,因院士增選的保密性規定,調查結果不予公佈,但會反映在院士增選結果上。
  這些做法確實行之有據,《中國科學院院士增選投訴信處理辦法》規定,“投訴信及有關調查材料必須嚴格保密”;“對於投訴處理過程以及增選會議評審情況嚴格保密”。《中國科學院院士增選工作保密守則》也規定:“增選工作有關材料(選票及選舉結果、評審意見、投訴信件及有關調查材料等)屬於內部材料,須嚴格保密”。
  中國工程院也有類似規定。沈國舫贊成保密,他說,如果投訴是虛假的,查無實據,卻把事情鬧大了,沒有什麼好處。“有些人正希望你搞大,這沒必要”。
  但也有院士對此提出不同意見說,比如中科院對王牧舉報聞海虎的回應,如果聞海虎最終沒選上,那究竟是因為他實力不夠,還是中科院認定他造假了呢?“對這樣已經成為社會熱點的事件,就應該給社會一個公開交代”。  (原標題:要建院士退出制度,先改調查處理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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